2016年6月9日 星期四

政府效率; "為外來危機所困的團體,其團體意識和對領袖的信任,都會大增。John Llewellyn Lewis和羅斯福總統都是身處危疑震撼下的"神明"般領袖。"---

這本Public Administration 一時找不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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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anching Chung
http://hushihhc.blogspot.tw/2011/12/blog-post_6835.html
胡適多次談小羅斯福總統的德政。
譬如說,他當政時才允許工會談判其福利等的權利,這讓許多產業的工人的錢賺得比以往多很多。(1960年12月7日告訴胡頌平,《胡適之先生晚年談話錄》(台北:聯經,1984,頁95-6)--- 這一天談話的主角其實是John Llewellyn Lewis ,只有胡適之先生這種美國通 , 才能正確地講出Lewis的豐功偉業,"偉大"之處.
從管理學的角度說,
"為外來危機所困的團體,其團體意識和對領袖的信任,都會大增。John Llewellyn Lewis和羅斯福總統都是身處危疑震撼下的"神明"般領袖。"---


[賽蒙](Herbert A. Simon),[史密斯柏格](Donald W. Smithburg),[湯普遜](Victor A. Thompson)合著 《行政學》 (Public Administration 1959),雷飛龍譯, 台北:正中書局,1964,頁215













胡適之先生 的世界 The World of Dr. Hu Shih: John Llewellyn Lewis,羅斯福總統任內的『新法』: 德政 哀譜輓詩。h
USHIHHC.BLOGSPOT.COM




想要有效率的政府該先解決什麼問題?

BEN JAI·2016年6月10日
這兩年我們的政府在創業相關法規方面做了一些改變,其中很重要的一項是公司法閉鎖性公司專章的制定。這個專章放寬了很多規定,讓在台灣創業的公司幾乎可以享受到和美國一樣的便利。我們在制定過程中有參與的人都覺得解決了大部份的問題,但也有很多人 (包括民意代表) 認為沒有什麼用。為什麼認知會有這樣的落差?
法令的制定和執行之間其實有相當的差距,最主要原因在於承辦人員對法令的詮釋。一般來說,他們只會 (或只能) 照章行事。一件法律的施行,有時候有附上一些範例,而他們就照這些範例來做。超出範例的情形就一律不准。本來應該是原則性的規定,變成了正面表列。
例如說閉鎖性公司的定義是「...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」,而範例中說可以定為「本公司股份之轉讓,需經全體股東之同意」。當我申請一個公司的時候,我用的是「本公司股份之轉讓,需經董事長之同意」,這樣可不可以呢?承辦單位起先駁回,我則據理力爭,但他們還是不敢作主,最後一路請示到政委裁定,才說可以。而第二個公司申請的時候,又碰到另一個主管單位同樣的回應,還好這一次到了中間的共同主管機關就回應可以了。
這種「不敢依常識或道理,來對自己沒見過的事下判斷」的心態,我認為是政府行政效率低落、阻礙創新的最大原因。在很多人民請政府單位釋疑的案子裡,我們會看到這樣的回應:「請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」。如果我知道依相關法令規定要如何辦理的話,還要來問你嗎?
依我所見,政府要鼓勵民間創新,第一件事就是禁止承辦人員踢皮球。如果人民詢問一件事情可以或不可以,那就只能回答可以或不可以,或是不能確定的話就向上請示,就算請示到行政院長,到大法官釋憲也行,一定要到有確定的答案為止。凡對民眾回覆不確定的,要列入考核懲處。(回覆不確定也許依法可以構成「裁量怠惰」,但真正能在行政法院中成立的案子恐怕沒有,而且曠日廢時,也沒有即時的懲處阻嚇效果,所以用考核來作為誘因比較有效。)
而如果民眾對答覆有不同見解,要有一個可以公開討論的園地,前面曾提供核示的單位都要上去答辯。這可以像 vTaiwan 的做法,然後請各級的研考單位 (國發會、研考會) 來主持,討論定案之後就成為「行政判例」。各級政府建立知識庫,對所有行政單位裁量事例建立資料,供內部參考,也公開讓民眾查詢。這種型式的公開資料,可能才是民眾最需要的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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